| [导读]:黄雪涛 10 月24日 ,精神卫生法草案首度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据媒体报道披露的草案内容,我认为该草案亮点与遗憾并存。 草案的两大亮点是:第一,确立了精神病人的拒绝住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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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雪涛
10月24日,精神卫生法草案首度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据媒体报道披露的草案内容,我认为该草案亮点与遗憾并存。
草案的两大亮点是:第一,确立了精神病人的拒绝住院权。
精神卫生法草案明确保护精神病人权利,从立法宗旨上确认精神病人拒绝住院权。“确保无需住院治疗的公民不因程序或制度缺失而被强制收治”,这一条文不仅指没有精神病的人,还包括有精神病但不需住院的,都不该“被住院”,这意味着中国终于立法确认精神病人的拒绝住院权,比公众普遍关心的防止“被精神病”,更准确、更进步,能起到引领社会文明的作用。这是一个具有历史转折点意义的进步,改变了过去十年以来,中国精神卫生领域在理论上、立法上、实践上否定精神病人(拒绝)住院权的现状。
第二,确立了国家责任。“确保精神障碍患者不因贫困而得不到救治”,这个宗旨的确立,意味着救助精神病人将成为国家法定责任,也使精神病人“健康权”的解释回归本意:国家有责任实现精神卫生服务的可及性、可接受性和质量保证,从而使精神障碍者有机会去行使他们接受恰当治疗的权利。这是在法律理论上,改变了过去长期以来,精神病治疗上的家庭终极责任。
个体权利保障与国家责任的两大立法宗旨,无疑为精神病领域取得实质性进步奠定了重要的法律基础。对比过去十年来精神卫生法律在中国的发展轨迹,2011年这一年里所呈现的进步,超过了以往的十年。相信这与广大公众参与了与精神病收治议题有关的伦理和法律讨论有密切关系。
草案的遗憾在于:伦理法律讨论机制依然缺位。
魔鬼在细节处。权利写得再华丽,无救济则无权利。精神病人无代表则无救济。立法宗旨,没有具体可操作条文的支持,也只是个华丽的空头支票。非自愿住院治疗的制度设计,依然存在伦理和法律上的缺位。
卫生部部长陈竺就草案内容向会议作说明时表示,是否患有精神障碍以及是否达到需要住院治疗的程度,是一个医学的专业判断,应当由精神科执业医师严格依条件和程序作出判定;实施住院治疗措施,必须以医疗机构作出的“需要住院治疗”的诊断结论为依据。
除了陈部长的此番说明,我们还期待另外半句话,因为我国精神卫生法的立法水平,在法治坐标中,在制度安排的细节处,依然存在严重制度缺陷。
是否需要违背公民意愿,对其实施非自愿住院治疗,这不是单纯的医学判断,而是包含医学判断、伦理判断和法律判断的交叉议题。过去十年,中国的精神病收治,均被视为单纯的医学判断,忽略了伦理与法律内涵,这种存在严重缺陷的观点,影响着多个城市的地方立法,甚至全国的医疗运作,它是我国精神病收治制度缺陷的根源,是导致收治乱象的祸根。
精神病收治停留于单纯的医学判断,还是设立伦理与法律的讨论机制,是考察精神病收治的标准。有关报道称:“为了保证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因滥用非自愿治疗受到侵害,草案还规定了两种复诊、两次鉴定制度。”设定叠床架屋的多重医学判断,而伦理与司法审议机制依然缺失。
过去两年中,因伦理与法律争议平台的缺失,大众媒体以自发、非常规的方式,填补了这个漏洞,如彭宝泉、徐林东、朱金红、郭元荣、徐武等人的出院,正是得益于舆论救济,公众参与了个案的伦理与法律讨论,徐武事件中,也推动湖北省委成立调查组,形成非常规的异议处理机制。这种非专业、过度公开、非常规、非程序化的讨论,无论是对当事人、对医护人员和家属,都是极大的伤害。但是没办法,没有常设的伦理与法律讨论平台,舆论救济的社会需求,就不会停止。伦理与法律讨论,在精神病收治议题中,不可缺失。
两种复诊、两重鉴定的设计,其实不过是叠床架屋的医学判决,是无法代替,也无法承载伦理与法律讨论的功能的。且不说医生缺乏应有的职业素养,也缺乏司法权威,更重要的是,多重的商业化医学判断,不难预见,精神病医学界、司法鉴定行业,将卷入更尖锐的社会利益冲突之中。
北大六院院长唐宏宇建议将病情标准写进法律,我是赞成的,也就是政协委员刘白驹教授所指的救护性非自愿住院,的确十分必要。但目前的立法,似乎还没有机制防止亲属间的侵权。不仅包括邹宜均、何锦荣、朱金红、皮革大王王敏,以及最近福建邵武的陈国明案,也包括医疗界非常熟悉,病人被家属遗弃在医院的大量个案,都说明了亲属间的善意推定,在复杂的现实面前,经不起推敲。
但对这类没有社会危险性的非自愿住院病人,同样适用异议机制,并确保患者本人有权委托自己的代表,在医学、伦理及法律议题上为自己辩护,防止亲属滥用亲属送治权。
缺乏司法保护的立法,应视为过渡性立法。精神卫生服务中,最引人关注的特点是对公民自主权限制。法治社会下任何权利限制,都设定相应的司法救济机制作为配套,把权利限制的措施缩窄到最小范围。然而,随着精神卫生投入的不断增长,精神病院不断扩建,限制手段的不断扩张,而对精神病人的司法保护配套,不仅跟不上,甚至可以说依然一片空白,权利限制的措施缺乏监督,没有制衡,司法保护机制的投入、人员培训计划,不仅未见雨点,连雷声都没有,甚至在立法中,也采取医生司法的策略,这不免让人担心,精神卫生领域还要多久,才能法治?
当前的精神卫生法草案,虽然还存在种种瑕疵,但对比现实运作,依然不失为一部具有重大进步意义的立法,有瑕疵的进步,总比无法实现的理想要强。期望全国人大常委会,确认这样的过渡性立法,并做出5年后检讨修订的计划。
(作者系刑事辩护律师)【责任编辑:曹雅】